以私密录像勒索“分手费” 年轻女子落入犯罪深渊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4 15:28) 点击:423 |
广州律师分析案情 婚外情不仅是对婚姻及配偶的背叛,同时也违背了公众的道德伦理,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更容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公开情人关系威胁情夫的敲诈勒索案宣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于某表示当庭认罪。 女子发亲密视频威胁男子索要两千万元: 2021年1月,年仅二十二岁的于菲(化名)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宋清(化名)。虽然当时的宋清已年近六十且已婚,但于菲看到宋清衣着光鲜、出手阔绰,为了获得宋清向其许诺的提供租房、生活费等丰厚的物质条件,仍旧迅速与宋清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来二人关系破裂,宋清向于菲提出分手。于菲未能选择理智解决两人感情问题,而是想借此机会“敲”宋清一笔,为其在京买房准备资金。于菲谈及到自己的犯罪动机时十分后悔,“我那时经常向他要钱,我母亲生病他只给我付了一半,我信用卡欠三万,他只给了我两万,我就想向他多要点钱,好让我在北京扎稳脚跟。” 经预谋,于菲在宋清给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提前准备好手机并打开录像功能,放置在书架之上,并邀请宋清前来。在宋清不知情的情况下,于菲将两人亲密过程进行了秘密拍摄,存储在自己的另一部手机上。几日后,于菲以另一个微信号添加宋清好友,向宋清索要人民币2000万元,否则就要将该偷录视频发送给宋清的妻子、公司同事以及媒体,曝光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被迫无奈之下,宋清选择了报警,于菲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提醒 于菲与被害人关系破裂时,因一时贪念,选择了以曝光两人私密录像的方式威胁对方并索要巨额钱款,不仅未获得金钱,还将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检察官提示大家,婚外情不仅是对家庭关系的背叛,更不能以婚外情相威胁索要“分手费”,触碰法律的底线,诱发违法犯罪。一方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留存证据,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因情感纠纷索要财物,刑法到底管不管?在经济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情感纠纷时常会引发金钱问题。大家或许有个疑问,是否索要“分手费”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于菲敲诈勒索人民币两千万元,已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具体而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前提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被害人“不得已交出财物”,其行为方式是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和即将实施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取得超出自己合理诉求之外的他人财产。而“分手费”,一般被认为是男女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损失补偿,并不属于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并未对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关系作出专门规定。因此,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双方在此关系中无权向另一方索取所谓的“分手费”,更不能以违法手段胁迫对方满足自己的贪念。我们呼吁在亲密关系中保持理性态度,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情感纠纷请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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