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贷“潜规则”...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8 13:44) 点击:340 |
广州律师分析案情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因网络借贷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市南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服务大局的司法裁判理念,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严格审查网络借贷中以各种形式预扣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方式变相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南法院《速调零距离》栏目推出一起由立案庭王静团队审理的网络平台预扣借款本金典型案件,为您讲解如何避免网贷“潜规则”。 简要案情 在原告某网络公司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70600元。庭审时,被告孙某对借款本金产生质疑,称实际到手的借款本金仅有60000左右。王静团队通过证据查明,原告在扣除居间费、取现费用后向被告孙某实际支付69858.05元。同日,该账户又自动划扣了9894元。同时,王静团队发现该批网络平台借贷案件均存在付款当日自动划扣一定比例的款项至中兴付账户的情况。经询问,被告称该笔款项是原告提前扣除的利息,而原告对此并不承认。王静团队查看合同后发现扣划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不一致,猜测该笔扣款是原告提前扣除的部分利息。 为了查明事实,王静团队向深圳某支付公司出具调查函,查出扣划款项最终流入了上海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在种种证据下,原告终于承认该公司与其是合作关系,扣划的款项系提前扣除的利息。最终,王静团队依法将预扣的费用、利息等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以被告孙某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为准作出了裁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对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借款人除了面临利息外,还面临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名目的费用。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情形十分普通。因而,如有借款需求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借款平台,警惕网贷“潜规则”,在权益受损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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