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拔一颗牙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3000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1 10:45) 点击:363 |
广州律师讲解案情5月,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3000元。后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郑某因为一颗牙齿出现问题,前往开化县某医院拔牙。医生在询问郑某病情时,郑某声称自己左上第六颗牙牙根烂成了三份,需要拔除。 拔牙手术后,郑某发现除了左上第六颗牙以外,医生还多拔了他左上第五颗牙。医生表示,郑某左上第五颗牙只剩残冠且在发炎,属于病牙。在手术中医生曾敲击病牙,询问过郑某是否要拔除,得到了郑某的同意。 郑某则认为被拔的左上第五颗牙牙冠还在,之后有好转的可能。同时,郑某称当时打了麻药并不清楚医生询问的是哪一颗,才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回答,故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种牙费用、误工费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化县某医院在未取得原告郑某的明确同意下,采用局麻拔除原告郑某的左上第五颗、第六颗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鉴于原告郑某的左上第五颗牙已经松动,仅存部分牙冠,参照当地制作假牙的实际费用,结合原告郑某制作假牙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的实际情况,作出某医院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3000元判决。 法官说法 有权利就有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相对应。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来营造彼此信任的医患关系。本案中,医生在拔牙过程中曾敲击患者左上第五颗牙,并告知患者后拔除。但医生在手术中并未明确告知患者拔的是哪颗牙,一共拔除了几颗牙,未履行好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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