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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样是犯罪行为——澜沧法院集中审判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3:21)    点击:209

  广东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近日,澜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并对涉案3件6人当庭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余人到场旁听,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些案件吧。

  案件一:

  被告人李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每提供一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可以获利1000元并按照转账金额的2%给予提成,于是被告人李某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转账人民币140000元。同时,被告人李某为获得提成,介绍罗某等三人将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转账人民币118297元。截至案发,流转结算资金合计人民币258297元,经证实以上资金均为被被害人宋某等人被诈骗资金。

  案件二:

  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和石某某为牟利,在明知陶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二人仍办理银行卡绑定手机微信提供给陶某等人转账。在陶某要求下,二被告人还介绍刘某等5人办理银行卡提供给陶某使用。上述银行卡均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现已查明诈骗案被害人邱某等人转入被告人石某账户136000元;被害人张某等人转入被告人石某某账户72799元;被害人杨某等人转入二被告人介绍办理银行卡的其他5人账户共计31.23万元。被告人石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石某某共获利1500元。二被告人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案件三:

  2021年4月,被告人孟某得知办一张银行卡给别人转账可以获利500元后立即办理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谢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网络犯罪的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在快速获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孟某还学会了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刷单”的方法,加入了“大哥”的QQ群领取任务,并组织被告人陶某等人办理银行卡为“大哥”网络犯罪转移非法资金提供帮助。李某等人涉案被捕后,被告人孟某又继续组织曾某邀约多人提供银行卡为“大哥”提供帮助,“大哥”按转移资金的4.5%返还,被告人孟某获利5万余元。本案另一被告人陶某租用某鱼庄,开办烧烤店为孟某等人在澜沧犯罪提供场所。2021年1月以来查明被告人孟某的银行卡共转移非法资金191万余元,被告人官某受他人唆使后,为非法获利而办理三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转账支付结算,其银行卡共转移非法资金4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案件一:

  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

  案件二:

  被告人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案件三:

  被告人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庭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今后一定会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支付宝等,绝不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涉及的被害人众多且分布范围较广,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贪图一时蝇头小利,借互联网的外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近年来,由于信息网络的普及,在方便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上述的三起案件,均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提供了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银行卡,导致被用于流转网络诈骗资金等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深刻认识非法买卖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迷惑双眼,坚决不当犯罪分子的帮凶。

  澜沧法院进一步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开展好“断卡”行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别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维护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进一步筑牢稳边安边的铁壁铜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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